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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法律服务 |
厂家/商户所在地 | 河南-洛阳 |
公司名 |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 |
主营产品 | 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工伤赔偿,民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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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合同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律师解答: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早来源于英国**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即**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