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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验资代理 厦门**税审 厦门**公司注册 悦群财务
发布时间:2012-08-08[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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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财务顾问、税务顾问、税收策划。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区、**、计划单列市**厅(局)、国家**、地方**,**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批准的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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