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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诉讼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08[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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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款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款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原则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应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即客观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和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同时从《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内容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主张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仅一方有过错则一方负全责,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的客观作用和主观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主责、同责和次责。笔者认为《程序规定》对逃逸行为在事故认定中的界定过于主观,于法于理都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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