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
登录|注册
首页>服务业及设施>咨询服务
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3-02-25[收藏]

联系我时,请说是百贸网上看到的!

进入厂家网站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费:按照**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的,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均不少于5年。

  ⑼被**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周岁的人**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人**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peichang**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转分机816

联 系 人:林先生 先生
工作 QQ :
电 话: 查看完整电话
手 机: 查看完整电话
网 址:http://www.ghhyjc.com
地 址: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三楼
相关产品:
登录|注册|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