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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咨询服务 |
厂家/商户所在地 | 广东-深圳 |
公司名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主营产品 | 离婚律师,刑事律师,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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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费:按照**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的,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均不少于5年。
⑼被**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周岁的人**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人**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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