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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合同纠纷律师|郑州合同纠纷律师**律师|陈波郑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6[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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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律师,郑州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1993年从事律师业务,现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合伙律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律顾问。

· 擅长办理民商、刑事、非诉等方面的业务,对债务债权、劳动工伤、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房产、公司并购、上市等有独到见解。

办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南街村股份公司劳动工伤案、中信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梅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百货大楼开发纠纷、湖南太子奶商标侵权案、卫辉邮政金库被偷、本色ktv保安故意伤害致死等案件。

 

根据《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合同法相关规定:

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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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陈波 先生
工作 QQ :35967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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